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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学生入伍有关优待政策(摘录)

发布时间:2023-01-21 10:00:00  作者:转载  来源:吉林省  浏览次数: 分享

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改善军队人才结构、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学生征兵工作,我们对2019年以来国家、吉林省出台的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

一、学业优待方面

1.实行更大力度升学优惠。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的全国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从我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我省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2.鼓励高校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男青年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按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完善退役士兵复学和升学政策。由各高校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免初试。

二、就业创业方面

4.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5.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含义务兵和直招士官)参加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不限专业条件职位名额定向招录。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笔试初始成绩(百分制)加5分、三等功加7分、二等功加9分,一等功加11分政策。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全省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5%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优先录(聘)用。

6.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每户每年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次抵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吸纳退役军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7.实行更大力度就业优惠。教育部将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鼓励地方政府整合资源,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支持,帮扶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三、资金优待方面

8.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地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授予八一勋章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0%增发;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

9.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政府给予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4500元标准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10.建立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制度。2019年起,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含义务兵、直招士官),由入伍地县级政府按照大学毕业生每人1.8万元、大学在校生和新生每人1.6万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入伍地县级政府财政负担。在长春、吉林两市开发区、新区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由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优待金由开发区、新区财政负担。在长春、吉林两市高校就读,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区的大学毕业生可从原籍应征入伍,相关优待政策执行高校所在地标准,由入伍地县级政府财政负担,同一地区的大学毕业生优待政策保持一致。

11.规范各类补助发放办法。2019年开始,县征兵办公室在办理新兵入伍手续时,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同入伍新兵名单一并提供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义务兵服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因法定事由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在每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

12.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吉林省征兵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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